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大红鹰dhy2288学生综合测评方法》,结合哲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毕业时推荐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程序依次为:学生自评、所在班级测评小组评测和学院测评小组审定等三个环节。
所在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和三名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在班主任的直接参与和指导下负责测评工作。
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团委书记、班主任、教学秘书和部分任课教师组成,负责审查全院本科学生测评工作。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以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的学年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为基点,辅加以各类综合测评的奖励分,再按班级名次排列确定。学生第四学年奖学金评定以大学期间前7个学期所有必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为基点,辅加第七学期各类综合测评的奖励分,按班级名次排列确定。
细 则
第五条 以院教学办提供的加权平均成绩为基点,在此分基础上进行加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予以奖励加分
1、思想政治方面
(1)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省部级表彰者加2分;受校级表彰者加1分;受院级表彰者加0.5分。
(2)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卫生寝室”,依等次寝室全体成员分别加分,省部级加1分;校级加0.5分;系级加0.3分。
(3)荣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社团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者,依等次省部级加1分;校级加0.5分;学院级加0.3分;获得校十佳大学生加1分,获得校十佳大学生提名加0.5分,获得三好学生标兵加1分。
2、学习活动方面
(1)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知识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获校级表彰者加1分;获院级表彰者加0.5分。
(2)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国家级加2.5分;省级加2分,地市级加1.5分。两人合署名按1/2篇计算,以此类推。
3、社会活动方面
(1)担任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或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常委)加1.5分;担任校或院学生会、团委、社团联、青年志愿者、学通社、院刊编委会成员加1分,担任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分,担任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加0.5分。在多个岗位兼职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加分项。工作不积极者,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工作会议或者学生活动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者,违反学校纪律者,均取消此项加分资格。
(2)关注时事,积极宣传大红鹰dhy2288,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政论文、新闻等作品者,当年度三条以上者加2分,三条以下者加1.5分。在省级新闻媒介发表者,当年度5条以上者加1.5分,5条以下者加0.5分。
(3)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含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省部级表彰者加2分;获校级表彰者加1分,获院级表彰者加0.5分。凡未能获奖的积极参与者和组织者(学生干部除外)一律加0.1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1、学年内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必修课程补考或者重修者;
2、学年内有考试舞弊、违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学年内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4、政治思想水平低,德育评测不及格者。
5、评定第四学年度奖学金时,必修课程补考或者重修两门及以上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60%。
第九条 奖励分不设上限,对于同一类别的同一项目,每次取其最高分值,不累加。
附 则
第十条 此办法由哲学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2005年12月开始实行,凡班级制定的细则与之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