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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鹰dhy2288​学分制实施细则
2019/07/2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了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学院本科专业的学制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等专业为五年制,药物制剂、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等专业为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五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高为7年,四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高为6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休学及试读期间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第二课堂等修读要求,且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按照教学计划(含理论、实验、见习),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

(二)毕业实习每周计1个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8个学分。

(三)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实习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合格)及其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合格)以下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按要求认真组织考试、阅卷、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1-2周内将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严格考试制度,逐步实行课程的教、考分离,统一命题。

第八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写明情况,附相应证明材料,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及二级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合格折算为1.5绩点,不合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重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绩点记为1。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第五章 课程修读、重考、重修、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和顺序应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有严格先修后读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学生如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三)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

第十 学生因病要求缓考时(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在教务系统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由考试管理科审核批准,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年级下学期开学时举行的重考。

申请未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对于学生缺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按不合格处理,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生必须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12学分,对于专升本学生,要求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2门以上(含2门)。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对重考不合格的课程实行重修制度。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采取随堂听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修。重修完成后,学生随修读班级参加正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者,可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缓考,成绩以重修记录。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因学籍异动的原因,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跨校选课学习的课程,提交相应材料,可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 学期课程结束后安排一次正考,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初期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不合格的课程只能申请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重考。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重考。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形外,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理论课不得免修。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医务室审核认定,公共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章 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程经正考和重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二)从入学开始至学籍处理时,必修课程经正考、重考和重修后,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三)实行实习准入制度。学生毕业实习在最后一学期结束的,进入实习前,除实习学分外,其他学分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能进入毕业实习;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仍有课程教学安排的,进入实习前,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6门以上(含6门)的,不能进入毕业实习。不能进入毕业实习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四)试读的学生只能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试读一年后,其仍存在本条(一)、(二)款问题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连续试读,最长修业年限内间隔试读最多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业预警

对于接近或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由二级学院派专人与预警学生进行谈话,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帮助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院三结合教育的功能。

第七章退学

二十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处理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资格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且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按照《大红鹰dhy2288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1.毕业时,德育、体育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其不合格课程在8学分以内或不得多于四门),发放结业证书;

2.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3.学生务必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学业,争取在相应学期内修满规定学分,若在学院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仍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的,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否则只能结业或者肄业。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2018级以前的学生按《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遵医科院发〔2008〕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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