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贵州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综合积分75分以上,德育90分以上,无重(补)考;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备以上条件,经学院认定,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七)上学年受助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取消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未受助、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贫困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各部(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部(系)提出申请,部(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审核后,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l2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