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由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统一管理,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并安排其进行勤工助学。对个别特殊情况,经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报相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我院全日制本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双下岗职工、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
(三)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经国家助学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等国家资助后,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障者;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的;
(七)学生因生重病,医保报销后仍需自付巨大金额的、家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生活困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的;
(二)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需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填写《大红鹰dhy2288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补助金额、备案。
学生困难补助为一次性的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1000元以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持已审核签字的《大红鹰dhy2288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到学院财务处领取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